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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合规管理宣传第一期——守护合规底线,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量:53次

第一期:财税管理篇

为切实提升依法经营管理与风险防范水平,四川省自然资源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设计集团”)已全面启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积极开展系列合规宣传活动。

在建设工程领域,财税管理是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成本构成复杂、业务模式多样(如总承包、分包等),财税风险尤为突出。企业若忽视财税合规,不仅可能面临税务处罚,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本期合规宣传将聚焦建筑领域的财税风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列举建设工程常见的财税管理的合规义务,进一步培育公司依法合规文化,提升全员诚信合规意识,营造按制度办事的浓厚氛围,为勘察设计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合规保障。

一、依法及时缴纳税款

1.1【合规义务】

建设工程企业在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时,若项目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纳税年度内的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解缴相应税款。

1.2【风险描述】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可能会导致少计营业收入,进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存在被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一经查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此外,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声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3【违规案例】

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及时缴纳税款案(备注: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11行终139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4a3dd986fd066b35c6a70027eb908a8c&s21=%EF%BC%882018%EF%BC%89%E8%8B%8F11%E8%A1%8C%E7%BB%88139%E5%8F%B7)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确认收入,被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该公司在多个工程项目中,虽然工程已如期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因尚未办理决算手续,未将相应收入及时转入财务报表,导致少计营业收入。

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该工程公司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该工程公司作出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797873.46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该工程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税务局维持了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随后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1.4【义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依法如实缴纳税款

2.1【合规义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不得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得隐匿收入。

2.2【风险描述】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同时企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3【违规案例】

案例1:海南某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案(备注: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案例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1012/content.html

海南某公司及其分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设置内外两套账等方式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256.98万元。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分公司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约2900万元。

案例2: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违规偷税案(备注: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案例: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7738/content.html

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该企业听信网络上的“节税秘笈”,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通过注册咨询服务类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交易,将员工工资伪造成交易费用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2)虚开咨询服务发票:企业虚开咨询服务费用发票,以达到少代扣代缴个税的目的。(3)虚假列支成本:将虚开的发票作为企业成本列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现金支付:对外开具发票中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以掩盖真实交易情况。

税务局通过调查最终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4【义务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严格审核项目发票

3.1【合规义务】

建设工程业务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代开发票,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因此建设工程企业在采购环节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后,应当根据交易的真实情况,仔细核对发票的品名和金额,确保真实交易。对存在品名不符、税率错误等问题的发票应拒绝接收并要求重新开具;如遇供应商失联或对发票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应立即暂停相关进项税额的抵扣操作,并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查,以防范税收风险。

3.2【风险描述】

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3.3【违规案例】

某公司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备注: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案例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8222/content.html

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87.18万元。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3.4【义务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四、严格审核项目支出

4.1【合规义务】

建设工程企业应遵守公司财务规定及流程,严格按照成本控制表列示的成本项目和控制金额,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细致审核。对于预算、合同、发票异常的费用,坚决予以拒绝支出,确保每一笔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特别是人工费等重点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支付节点的审查,项目部报账的成本项目要与施工的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控制人工费比例,防止因管理疏漏而造成经济损失。

4.2【合规风险】

因未对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发票、合同、付款申请等进行严格审核,可能导致企业被诈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3【相关案例】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未严格审核成本支出被诈骗案(备注: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18刑初384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ZlG7xJ9KTwYsH7cVSV2gUsGLmA8Ktq5B3Ds62puuS9j1JyZy9mUwvUKq3u+IEo42KgEprnuXIdIWNC6C15uM5d0N1sl+8behejLErUiZRyoDWcBWTcqTvlfFDR3OCdF

2017年,魏某挂靠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周某合伙承接了浙江慈溪市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工程。后魏某以该工程公司名义与周某负责的南京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汪某又与南京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慈溪新城吾悦厂场项目工程的木工制模作业。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吴某对木工制模工程进行核算时发现工程亏损。为填补亏空,两人合谋以伪造民工工资92.3202万元,向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虚报账目的形式骗取工程款。最终因魏某发现有民工工资造假报警而未得逞。

4.4【合规依据】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财务严格按照成本控制表列示的成本项目和控制金额进行审核,无预算的项目成本费用拒绝报销。财务应加强对合同支付节点的审查,防止因管理疏漏而造成经济损失。项目部报账的成本项目要与施工的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控制人工费比例。